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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興喜:上市公司高管拿多少薪酬才合理?

2025-04-30 11:38:32 中新經緯

  中新經緯4月30日電 題:上市公司高管拿多少薪酬才合理?

  作者 余興喜 中國上市公司協(xié)會學術顧問委員會委員、獨立董事專業(yè)委員會委員

  2024年上市公司年報已基本披露完畢。Wind數(shù)據(jù)顯示,在A股上市公司中(除去未披露相關數(shù)據(jù)的公司),對每家公司薪酬排名前三的高管的收入進行合計后,單家公司該合計薪酬的最高值為6790.17萬元;董事長薪酬最高的為4180萬元,其次為2493.9萬元、2019.38萬元。

 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總是引發(fā)關注。那么,多少薪酬才是合理的?如何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建立起有效的監(jiān)督機制?

  高管該拿多少薪酬?

  高管薪酬是否合適,需要從兩個方面來看,一是合法性,二是合理性。

  合法性方面,首先要看是否履行了相關程序,例如,相關方案是否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在認真研究論證后提出,是否在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與其相關聯(lián)的董事回避表決的情況下被董事會通過,監(jiān)事會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是否履行了監(jiān)督程序,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是否聘請,獨立財務顧問是否按規(guī)定履行職責,是否依法經股東大會批準,需要進行公開信息披露的是否按規(guī)定進行了信息披露等等。其次,還要看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(guī)、相關規(guī)則和公司章程的情形,各項業(yè)績和薪酬的計算是否真實、準確,有無錯誤或弄虛作假等問題。

  合理性方面,主要看總體薪酬結構(基薪、績效薪、股權激勵等各項之間的比例安排)是否合理,各項考核指標的設定及其標準是否科學,薪酬水平是否與績效和個人貢獻相匹配,與同行業(yè)水平相比是否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。合理性不像合法性那樣有客觀標準,往往“仁者見仁,智者見智”。如果在合法性上存在問題,投資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;而合理性問題(如果不存在合法性瑕疵),原則上不能直接訴訟。但若投資者認為“顯失公平”的情況,也可以從中尋找合法性方面的瑕疵,將合理性問題轉化為合法性問題,從而提起訴訟。

  特斯拉CEO馬斯克的天價股權激勵訴訟案為此提供了有益啟示。原告提出的核心理由集中在董事會獨立性缺失(馬斯克與董事會成員個人關系密切、決策過程受控、未成立獨立委員會)、董事違反信義義務(違反忠實義務、缺失謹慎義務)、程序不公(信息披露不充分、股東投票的誤導性、未履行“完全公平標準”)、利益沖突和顯失公平(“天價”激勵與業(yè)績目標脫鉤、有利益輸送嫌疑)等幾個方面。截至目前,美國特拉華州法院已兩次判決該薪酬方案無效,其中涉及的董事獨立性、董事履職、決策程序等問題,對我們有很重要借鑒意義。

  在我國上市公司中,董事會獨立性不足問題較為普遍。對于有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公司(特別是控股股東股權比例較高者),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控制力較強;而對于沒有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公司(股權較為分散者),管理層對公司的控制較強。很多本應由董事會職責職權范圍內處理的事項,實質上由控股股東、實際控制人或管理層主導。就高管薪酬(包括股權激勵)來說,在絕大部分公司,方案都是由管理層或管理層與大股東制定,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及董事會更多是“走程序”。這與成熟市場的上市公司相比,尚存一定差距(盡管成熟市場的上市公司也存在各種問題)。

  總體上看,我國上市公司中,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較為普遍地存在著激勵不足的問題;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大部分在激勵機制方面做得不錯,但也存在激勵方案過度偏向管理層或激勵不足的情形;在股權高度分散的公司中,不同程度地存在高管薪酬較高(考核指標較低)等疑似“內部人控制”問題。

  高管薪酬方案如何避免單純“走程序”

  對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,監(jiān)管層可以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、規(guī)則。目前的重點,應當放在提高透明度上,讓投資者能夠清楚了解上市公司高管薪酬(包括股權激勵)方面的制度、方案,業(yè)績指標完成情況,薪酬的計算過程等情況,以利于投資者作出合理、正確的判斷,從而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(jiān)督。

  但是,由于各公司情況千差萬別,指望通過監(jiān)管規(guī)則完全解決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問題并不現(xiàn)實。高管薪酬管理的核心,仍需依賴上市公司自身,尤其是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。按照規(guī)定,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管理的主要責任在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。因此,要做好高管薪酬管理工作,關鍵在于完善公司治理體系,切實加強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建設,切實落實其職責,提高其專業(yè)水平和履職能力。

  根據(jù)規(guī)定,上市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,獨立董事應占多數(shù)。這一制度設計的初衷,就是希望確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具有高度獨立性。但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仍顯不足,F(xiàn)行要求是,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。筆者認為,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占多數(shù),已成為全球趨勢,并且在國家出資企業(yè)中已強制實行外部董事占多數(shù)的制度。因此,我國也應順應這種趨勢,在上市公司中實行外部董事占多數(shù)的安排。此外,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、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,應由獨立董事全部組成(這一要求在不少國家已普遍實施)。

  同時,應改革獨立董事的選任和管理機制,以切實解決獨立董事“獨”和“懂”的問題。目前,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選任實質上主要由大股東或管理層主導。由于存在這種選任關系,獨立董事很難真正做到完全獨立,而且獨立董事的素質也很難保證。對此,筆者曾多次建議成立獨立董事協(xié)會(可以由目前中國上市公司協(xié)會的獨立董事專業(yè)委員會改造而成),通過協(xié)會自律管理,適當提高獨立董事的任職門檻,建立履職考核機制,提供履職指導。上市公司如需獨立董事,可從會員中按程序推薦,并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審查提名。通過這一系列改革措施,努力解決獨立董事既不“獨”也不“懂”的問題。

  此外,與高管薪酬(包括股權激勵)密切相關的,還有粉飾考核指標、特別是財務指標的問題。從國內外經驗看,很多重大財務造假事件,背后均有粉飾與高管薪酬(包括股權激勵)掛鉤的動機。要解決這一問題,同樣需要完善公司治理。例如,一些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問題為何未被注冊會計師審計揭露,主要原因并非注冊會計師能力不夠,而是其屈從于管理層壓力。這與目前上市公司聘用注冊會計師的實際操作程序有關。雖然規(guī)定由審計委員會提出選聘注冊會計師的方案,但在大多數(shù)公司,聘任實質仍是管理層或大股東決定。這種機制容易導致審計機構對管理層或大股東“放水”。因此,必須強化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,真正落實其選聘和監(jiān)督注冊會計師的職責。

  總之,只有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,才能真正發(fā)揮高管薪酬的激勵作用,讓高管在盡職盡責為股東創(chuàng)造最大價值的同時,合理獲得個人回報。這不僅關系到投資者利益保護,更關乎資本市場的健康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。(中新經緯APP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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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宋亞芬

來源:中新經緯

編輯:徐世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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